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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党费和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26    作者:    点击:[]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普通本科高校院(系)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试行)》(鲁组发20184),进一步加强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推动基层党建工作高质量发展,经党委研究决定,继续按比例下拨基层党组织党费并提高党建工作专项经费额度(统称“经费”)。为管好用好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和划拨

经费来源主要是按规定上缴市委后留存党费和学校设立的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两部分。经费按比例划拨各基层党组织使用,由党委组织部代党委统一管理。

(一)党费收缴与划拨比例

党费收缴。党员要按照《关于规范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鲁大党发〔20168号)要求,按月足额交纳党费;党支部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党支部每月填写《党支部收缴党费报告单》《党支部党员交纳党费明细表》,于月底在本支部内公示;每个季度持《党支部收缴党费报告单》《党支部党员交纳党费明细表》,将党员交纳党费上交党总支(党委),由党总支(党委)开具收据,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将收据公示。

党费划拨。各党总支(党委)党员上年度实交党费按规定上缴市委组织部后,留存部分的80%拨付党总支使用(离退休党总支按100%拨付),20%由党委组织部统一使用。

(二)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与划拨数额

学校每年从财政预算中设立党建工作专项经费。党建工作专项经费总额的80%左右划拨给党总支(党委),按照每个党总支(党委)每年基础经费不低于20000元,每名党员每年不少于100元的标准列支工作经费,党员人数以申报年度预算时的数据为准。其余的20%左右由党委组织部统一使用。党建工作专项经费每年年底清零,不累计使用。

二、使用原则和范围

各基层党组织应本着实际、节约、高效的原则,保证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日常办公及与党建工作无关的开支。

(一)党费使用范围。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二)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党建工作专项经费可在党费使用范围内使用,也可作为党费补充,用于培训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组织建设、开展“三会一课”组织生活和主题教育活动;基层党建场所、设施配置;开展党建工作创新立项及党建工作研究。凡涉及政府采购的,依法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以下具体项目可以从经费列支:(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2)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3)党内表彰所需费用。(4)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5)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6)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1)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2)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3)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4)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各党总支(党委)要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主要用于订阅党报党刊、开展支部活动等。

由党委组织部留存统一使用的经费,也严格按照以上范围支出,主要用于全校性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表彰奖励,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走访慰问,全校统一订购党报党刊、学习教育资料,党校培训等。

凡不在以上使用范围内的,一律不予审批。

三、管理和使用

经费使用,必须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报销经费,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支出经费需有正式票据(列明细目),票据开具名目要符合经费使用范围要求,分别由党总支(党委)书记、党支部书记和经办人三人签名。经办人持签名后的票据和《党费和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单》,经党委组织部审批,到财经处报销。党费、党建工作专项经费分别立账,专款专管、专用,党委组织部、财经处均建立专门账簿,每季度核对一次。

各党总支(党委)一次性使用经费金额超过1万元的,经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集体研究,事前向党委组织部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使用。由党委组织部留存统一使用的经费,一次性使用超过5万元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一次性使用经费超过10万元的,应提交学校常委会讨论决定。

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须向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各基层党组织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向全体党员公开,自觉接受党员监督。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纳入二级单位支出预算绩效考评。党委组织部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本办法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四、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一条:关于从严规范“三会一课”制度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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