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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科研平台(自然科学类)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01    作者: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促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平台的建设与管理,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山东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平台包括国家、省(部)、厅(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和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科技创新基地。
国家级科研平台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依托我校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省部共建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协同创新中心等平台。
省(部)级科研平台是指经教育部、山东省科技厅等部门批准依托我校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山东省教育厅批准依托我校建设的协同创新中心等平台。
厅(市)级科研平台是指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依托我校建设的高校重点实验室;经烟台市科技管理部门批准依托我校建设的工程研究中心和技术创新中心等平台。
第三条科研平台是学科建设的重要支撑,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凝聚并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基地。
第四条科研平台建设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地方或行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发展战略目标,面向科技前沿,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安全重大科技问题和关键技术,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培养创新型人才,为相关技术领域和行业提供技术支撑和技术储备。
第五条科研平台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资源配置实行计划单列,财务账户单列,所挂靠的学院(研究院)负责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和二级学院(研究院)应将所属的各类科研平台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计划,在人员配备、硬件条件建设等给予支持。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科研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发展规划处、人事处、科技处、财经处、资产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基建处、后勤处等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是协调解决科研平台在建设运行过程中的资源配置、人才培养、人员聘用、资金配套与管理、基础设施条件建设与后勤保障、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事项。
第八条科技处是学校科研平台(自然科学类)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全校科研平台(自然科学类)的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组织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考核与评估;对科研平台建设进行指导与管理;组织并支持科研平台开展业务活动等。
第九条科研平台的职责
(一)科研平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制定健全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保证科研平台的正常运行;
(二)凝聚科研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建设一支结构合理、高水平的科研队伍;
(三)聚焦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积极承担国家各级各类重大科研任务;
(四)联合相关学科与学院(研究院)在资源、人才等方面实现共享,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五)加强科研平台内部运行机制建设,做好基础管理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科研项目、成果、开放、人员、物资、经费、安全等完备的档案材料,及时向学校提供科研平台运行状况的相关信息;
(六)多渠道筹集经费,改善科研条件,促进科研平台发展。
第十条科研平台所挂靠的学院(研究院)是科研平台的业务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科研平台建设纳入本单位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并重点予以扶持;
(二)加强平台建设的业务指导和运行管理,支持平台开展各类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
(三)督促平台做好检查、考核、评估、验收、成果管理与学术道德建设等工作;
(四)制定相应的政策,为平台建设筹措运行经费和开放基金。支持平台单独设立资产和资金账户,由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科研平台实行挂靠学院(研究院)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科研平台主任由挂靠学院根据有关规定推荐,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其主要任务是:
(一)编制平台发展规划、建设任务书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负责组织落实建设计划合同书的各项指标,包括科学研究、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开放交流、实验条件建设等;
(三)编写年度工作报告、验收报告、自评报告等;
(四)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做好内部基础管理工作,建立科研项目、成果、开放、人员、物资、经费、安全等完备的档案材料,及时向学校提供科研平台运行状况的相关信息;
(五)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审批日常开支;
(六)负责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
(七)每年向学术委员会和学校科研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八)每年在科研平台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二条科研平台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人数、结构、任期等要求,设立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科研平台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审议和指导平台建设规划及目标、任务等;
(二)负责审议和决定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术方面的重大事宜等;
(三)负责审定开放基金课题,监督检查课题进展情况;进行成果内部评审等;
(四)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做好完整的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科研平台应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管理办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并按有关要求、细则做好自评工作,于每年1月底前向科技处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建设与运行情况、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科技处对其实行年度考核,并组织专家按照建设目标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
第十四条科研平台实行专、兼职人员相结合,固定、流动人员相结合的动态人事管理政策,并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专(兼)职副主任和专(兼)职秘书,协助主任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要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将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山东省仪器设备共享网,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坚持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人才使用开放,鼓励校外优秀科技人员带项目、带经费来科研平台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聚焦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组织承担国家各级各类重大科研任务。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吸引国内外企业、政府、个人向平台捐赠仪器设备和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注重对数据、资料、成果的统计、保存和及时归档,强化对数据、成果真实性和科学性的审核,防止学术不端行为。对完成的科研成果包括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均应标署“鲁东大学***(科研平台名称)成果”字样;由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成果应在显著位置标明“***(科研平台名称)开放基金项目”字样;专利申请、软件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应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科研平台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必须建立内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外要有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九条不允许以科研平台名义从事或参与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种商业活动。
第二十条在建设期内,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依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建设,及时提交阶段工作报告,总结建设情况;在通过验收后的正式运行期,应按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检查评估。
第二十一条所挂靠学院(研究院)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结合科研平台具体特点,进一步完善管理细则,以确保平台建设目标的实现和运行开放正常。
第四章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科研平台的建设与相关学科建设同步进行,在发展规划中统筹考虑,学校将其基本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先进的仪器、设备、软件等,且纳入学校的采购计划,由资产处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二十三条对依托我校独立建设或我校为第一依托单位建设的科研平台,按下列标准给予运行经费资助:
国家级科研平台,每年资助100万元;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每年资助60万元;其他省(部)级科研平台,每年资助30万元;市(厅)级科研平台,每年资助15万元。
以上资助经费,40%作为开放基金,用于资助开放课题。开放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40%作为内部研究经费,用于项目预研、中试,资助平台人员发表论文,开展学术交流和立项评审等;20%作为办公业务费,用于日常办公开支。
第二十四条上级主管部门划拨的科研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和学校资助的运行经费要求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或挪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原《鲁东大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鲁大校发〔2007〕9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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